近日,最高检公布了一批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其中,一个以宗族关系作为纽带的团伙,被精准认定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而非“犯罪集团”,这种区分揭示了司法实践里打击“软性”黑恶势力的精准化趋势。
团伙的构成与宗族纽带
由闪某招、闪某申充当核心的该团伙,其成员大多是他俩的宗亲,这一团伙在河南社旗县唐庄乡一带展开活动。在2008年到2014年这个时间段内,他们凭借家族势力,多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该团伙的组织形式并不紧密,成员相互之间不存在严格的层级以及从属关系,更多的是基于血缘跟地缘而进行临时性勾结。像这种借助宗族来加以掩护的团伙,在农村地区具备一定典型特性,其隐蔽程度更高,辨识起来难度也更大。
该团伙和传统黑恶组织不一样,它没有清晰明确的组织章程以及纪律,它也没有豢养专门的打手,或者购置专用性质的作案工具。其违法行为大多起源于临时性质的纠纷,或者个人之间的恩怨,具备很大的随机性。比如说,在聚众斗殴的案件里面,常常一个电话就能够召集好多人,事情结束之后就各自散去,缺乏长期有着稳定性的组织架构,以及利益分配的机制。
临时起意的犯罪模式
该团伙,在将近二十年时长内,实施了十多起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其中多数案件,并非那种有预谋的集团相关联举动,据统计,存在八起案件属于插手他人正在存续当中的经济方面纠纷,或者是因为个人之间早就存在的矛盾而临时产生的那种起意来行动,举例说明就是,为帮助亲人和朋友去出头露面,或者是为奋力争夺各种资源而快速地去集结相关人员,采用暴力手段或者施展威胁手段以便解决面临的问题。
这种呈现出“遇事就聚集,事情过后便散开”态势的模式,致使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看上去显得比较零散分布,组织方面的严密性欠缺。其中,负责召集众人的闪某招等人员,一般情况下并未开展周全细密的规划以及指挥协调工作,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直接是为了满足个人或者家族的所谓面子、利益需求,并非着眼于整个团伙较长时期的发展以及资本的逐步积累。
非法所得的使用与流向
该团伙借助违法犯罪所获取的钱财,基本上是立即被成员进行瓜分,进而用于个人消费,并没有回流至组织建设里。他们既不购置房产、车辆之类的固定资产,也不向成员发放固定的 “工资”,或是提供长期的庇护。非法所得宛如 “坐地分赃” 那般,得手之后便很快被消耗掉,没有构建起支撑组织持续运作的经济基础。
这跟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不一样,后者常常借助非法获利去投资实业,向官员行贿,扩充势力,进而构成一种可持续的恶性循环,然而闪某招团伙的“分光吃光”模式,体现出其组织化程度不高,欠缺长远生存以及发展的能力。
司法认定的关键分歧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起初将此案件里的十二名犯罪嫌疑人,全部移送认定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然而,检察机关经过仔细审查之后,仅仅认定了其中的五个人,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这样一种认定方面的变化,充分体现出了法律适用的精准程度。其关键所属,在于法律范畴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着较为稳定的组织以及明确的层级要求,可是该犯罪团伙并没有能够达到这样一个标准 。
比方说,存在名为李某山、杨某强等这样的人,尽管他们曾经借助闪某招的坏名声去打击那些生意上的对手,然而他们自身并没有加入那个团伙的主观想法,仅仅是把它当作临时利用一下的一种“工具”。他们并不受到团伙的管理,并且也不依赖于团伙来谋求生存,所以不会被认定成为团伙的成员。
成员认定的审查要素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个案件当中明确了对认定宗族恶势力成员而言的最为要紧的要素之处。重点来查审其跟纠集者之间的那种关系情况,参与犯罪活动的动机缘由,次数多少,所处地位以及发挥何种作用。对于那些为了谋求占据强势地位以及获取非法利益而来,长时间或者多次参与到犯罪行为当中,对百姓进行欺压的情况,应当认定其为团伙之中的成员 。
相反,比如说闪某银、闪某山等四人,他们是闪某招的宗亲,然而只是被临时叫过去帮忙,参与的次数很少,并且也不存在持续参与的意愿,对那个团伙不存在人身或者经济方面的依附关系。他们或许仅仅只因为亲情或者面子在当时参与了一下,并不是组织中稳定的部分,所以不会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常态化扫黑除恶的司法意义
此案例之公布,于基层司法实践而言,具备重要指导价值。其表明,扫黑除恶可不是一味地去追求“拔高”认定,而是要严格依照法律标准来,达成不枉不纵的效果。对于那组织形式疏松、依靠宗族关系的“软暴力”团伙,同样需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不过与此同时,要精准地界定打击范围。
这对基层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子之际,能更精准地拿捏“恶势力犯罪团伙”跟“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界线,还有“组织成员”对于“临时参与者”的差异,保证打击强度与法律精准度相融汇,达成政治成效、法律成效以及社会成效的一致。
你琢磨着,于打击这般借助宗族关系的松散恶势力之际,除开由法律进行精准认定以外,基层社区以及乡村能施行哪些可以产生实际效果的举措用以预防该类势力滋生呢?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你的见解,还需为这份文本点赞以表支持哟。





